序 言
博鱼官方网站创建于1955年,前身为西安第二工业学校,是国家“一五”计划156个重点建设项目的军工配套项目之一,具有鲜明的军工特色。1960年升格为西安仪器工业专科学校,1965年升格为西安工业学院,1969年原第五机械工业部将西安工业学院改为陕西光学仪器厂(国营5218厂),1978年教育部批准恢复西安工业学院,同年开始招生。2006年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博鱼官方网站,2011年被列为陕西省重点建设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2012年成为陕西省人民政府、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共建高校。
学校曾隶属于国家第二、一、三、五机械工业部、兵器工业部、国家机械工业委员会、机械电子工业部、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1999年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陕西省管理为主。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名称为博鱼官方网站,简称西安工大;英文名称是Xi’an Technological University,缩写为XATU。
第二条 学校法定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金花北路4号。学校分校区办学,主校区为未央校区,地址是西安市未央大学园区学府中路2号。学校互联网域名为https://www.metalcolombia.com。
第三条 学校为中央与地方共建,以陕西省管理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致力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四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人为本,依法办学;坚持人才强校和创新兴校发展战略;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走学产研结合之路;夯实基础,科学管理,把学校办成特色鲜明、影响广泛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六条学校以本科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培养创新型高级专门人才,为区域经济和国防工业服务。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陕西省人民政府。
第八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核准学校章程;
(二)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保障;
(二)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逐步增加办学投入;
(三)支持学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四)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三)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五)评聘教职工的职务,调整其收入分配;
(六)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评估;
(三)尊重和保障教职工和学生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四)围绕国家和区域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服务;
(五)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
(六)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七)尊重和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科门类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同时可具有高等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以工学为重点、文理为支撑,多学科协调发展,学科专业主要分布在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
第十四条 学校学科门类、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应经过学术委员会等的商讨与论证,并报上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拟订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六条 学校自主确定人才培养目标、模式,制定培养方案、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自主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依法向社会知名人士、校友、卓越学术成就的人员等授予名誉学位。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博鱼官方网站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内部组织机构,建立权责明确、决策科学和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设置的各级各类组织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可根据需要,向校区派出管理委员会,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校、院(部)两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图书馆、档案馆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并提供社会服务。
第二十二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校附属单位,依照法律规定,自主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友会等实行民主管理、科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中重大事项的决策,须广泛听取党员干部和教职工的意见与建议,保障和实现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二节 学校党委
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博鱼官方网站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活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博鱼官方网站委员会主要职责范围是:
(一)组织学习、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组织决定;
(二)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政治稳定和校园安全;
(三)领导制定学校发展规划,讨论决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五)负责统一战线工作,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学校发展中的参与作用;
(六)领导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领导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群团组织。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博鱼官方网站委员会议事规则如下: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二)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
(三)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扼要说明;委员就议题发表意见;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四)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每项决定须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
(五)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以会议纪要、文件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博鱼官方网站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节 校长
第二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校长的主要职权范围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与交流,部署协调全校行政工作;
(三)拟订校内行政管理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及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按干部任免权限任免校内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筹措办学经费,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副校长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工作机制。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校长办公会议。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如下:
(一)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主持。
(二)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提出,校长办公室收集汇总,经提前商榷后确定。
(三)校长办公会实行一事一议,一般先由提出议题的会议成员单位负责人就议题作简要说明,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四)校长办公会如对重要事项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必要时提交校党委会决定。
第四节 学术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与学术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审议和决定学校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三)审议和评定学校教学、科研成果的奖励和推荐;
(四)审议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审议或决定校内涉及到的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等相关事宜;
(七)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领导、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或专家)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位授予条例和研究生指导教师任职的有关规定;
(二)审批硕士生指导教师、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
(三)按年度审核申请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学生情况,授予相应学位;
(四)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五)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和导师认定工作中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第五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相关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学校在学院(部)和有关单位实施和推行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学校党委、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章程,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教职工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学院(部)
第四十条 学院(部)是以单一学科或相近学科为单位组成的学校基层教学与科研组织。学院(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自身发展目标,制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需要,按照学校规定程序设置内部机构,并负责内部机构运行;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四)负责本单位教职工与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负责本单位的资产和经费管理;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 院长(主任)全面负责学院(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党委设立的学院(部)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部)管理决策的基本形式,研究决定本单位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四十五条 学院(部)设立学术委员分会、学位评定委员分会,在学校相应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六条 学院(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本单位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四十七条 具有独立建制的教学科研单位和重点实验室等机构,享有与学院(部)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指学校在职的正式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五)学校规章或者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校秩序与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专门机构,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并获得相应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的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荣誉和奖励,按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四)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秩序与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专门机构,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是学生的自治组织;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校友会
第五十八条 凡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获得学校授予的荣誉称号者、曾经或正在受聘于学校的兼职工作者,均是学校的校友。
第五十九条 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校友会在学校指导下,依其章程自主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学校为校友在教育培训、文化服务、科技成果转让、推荐毕业生和使用教育教学资源等方面提供条件。
第六十一条 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会的指导。
第九章 资产、经费及其管理制度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属国家所有,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六十三条 学校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并自觉接受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
第六十四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积极争取财政投入,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经费使用依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勤俭办学,合理编制收支预算,科学配置资源,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按照国家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财经纪律,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十七条 学校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完善的财务监督体系,保证学校资产安全。
第十章 校徽、校风、校训、校庆日
第六十八条 学校的校标是双圆套圆形徽标,中间是学校简称“西安工大”篆书字体图案,下方有“1955”字样,代表学校建校时间;外环上方是“博鱼官方网站”的英文大写。
第六十九条 学校的徽章是印有校标的圆形金属证章。
第七十条 学校的校风是“忠诚进取,精工博艺”。
第七十一条 学校的校训是“敦德励学,知行相长”。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4月21日。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会审定,陕西省教育厅核准,学校发布。
第七十四条 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修订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七十五条 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校内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